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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08日
20余网站非法转播奥运被叫停 - [IT业界]
20余网站非法转播奥运被叫停
早报讯 “爆米花”等一些以播放视频节目为主的网站,因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非法转播奥运火炬传递视频节目,被国家版权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是我国首次叫停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昨天,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表示,我国将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严厉查处,并将此列为2008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重点。
未经授权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将受到最高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点名批评一个叫‘爆米花’的网站。”许超表示,从今年3月24日北京奥运圣火采集及火炬接力活动举办以来,国际奥委会、国家版权局和有关权利人一直对国内网站非法转播相关视频信号的情况进行监控。5月底,相关权利人对20多家涉及侵权行为的网站发送了律师函,但有个别网站至今没有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应权利人的请求,国家版权局对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将奥运圣火上珠峰等奥运相关视频节目擅自进行转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因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非法转播奥运火炬传递视频节目,国家版权局已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记者昨天登录该网站,发现包括火炬传递等视频链接已经无法打开。
许超表示,对于查实的侵权网站,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酌情给予罚款、没收相关工具、设备等处罚。他表示,根据规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奥运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将设立联合执法办公室,对新媒体转播行为进行24小时监控。
综合《北京晨报》、《京华时报》
◇ 相关链接
-“非法转播”是指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视频信号的行为。奥运会3800小时的赛事及开闭幕式、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活动、圣火采集、火炬传递等相关活动,以及所有的视、音频内容都包括在内。
-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互联网转播权已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均不得擅自转播。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我国首次制止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
中新社北京七月七日电(记者 齐彬)国家版权局等部门七日表示,将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及移动平台进行严厉查处,这是中国首次制止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
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以上消息,并将此作为今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的重点。
所谓互联网转播,是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视频信号。具体内容包括:奥运会三千八百小时的赛事及开闭幕式、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活动等。
据介绍,北京奥运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
版权局负责人谈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7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国家版权局为何要打击非法转播?
负责人:今年是奥运年,围绕成功举办奥运会,全国上下各行各业均在奋发努力,版权保护工作在这一关键时刻也不例外,从政治层面讲,党的***就“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有明确的指示和要求,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保护工作,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关我国的国家利益。开展此项工作,对内是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显示我国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对外则是宣传我国执法部门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正面展示中国版权保护工作,引导国际社会对中国形成更为客观公正的认识与评价。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中国政府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未经授权许可转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将侵犯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打击非法转播符合政府对外作出的承诺,也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维护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秩序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记者:互联网“转播”行为具体是指什么?与奥运有关的“转播”包括哪些内容?
负责人:简单说,就是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平台,同步(即时)或不同步(非即时)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视频信号的行为。包括的内容有:奥运会3800小时的赛事及开闭幕式、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活动、圣火采集、火炬传递等相关活动,以及所有的音频、视频内容。
记者:打击非法转播会不会影响各网站对奥运赛事进行宣传?
负责人:不会影响对奥运赛事进行宣传。为避免奥运赛事转播权被非法侵害,同时促进我国新媒体的发展,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记者:打击非法转播将进行哪些方面的准备工作?
负责人:打击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已被纳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中,对此我们将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前面提到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人员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是充分发动版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参与、配合专项行动,利用组织国内外权利人代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鼓励、支持他们向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提供国内外权利人被侵权的重大网络案件线索,在网络专项行动期间集中进行查处。同时充分利用国家版权局网站举报平台、12390反盗版举报电话等途径,发挥社会公众在打击盗版方面的监督作用。
三是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机制,讨论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涉及的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证据获取、案件定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统一指导意见,为办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
四是开展执法培训。我们将在北京联合举办“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培训班”,集中对各地版权、公安及通信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网络法律、取证及技术等方面专门培训,努力提高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执法水平。
记者:打击非法转播有哪些具体措施?
负责人: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复杂性,单凭某一个执法部门,难以完成有效查处。因此我们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要加强对辖区内经合法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的监管。发现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部门依法从快、从严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从事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取缔。广电管理部门负责引导、监督、督促本辖区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不得违规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公安机关负责网络侵权盗版刑事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配合版权部门现场执法、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证据、接受版权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移送并侦查办理。
同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国内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案件督办,对各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技术问题予以指导,以使各地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质量。
此外,我们依照现行举报、查处侵权盗版有功集体与个人奖励办法,将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个人纳入国家版权局举报、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奖励范围进行表彰。
记者:请介绍一下国家版权局本次查处案件的具体情况。
负责人:从今年3月24日北京奥运圣火采集及火炬接力活动举办以来,国际奥委会、国家版权局和有关权利人一直对国内网站非法转播相关视频信号的情况进行监控。5月底,权利人对20多家涉及侵权行为的网站发送了律师函,但有个别网站至今没有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对此,应权利人的请求,国家版权局对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将奥运圣火上珠峰等奥运相关视频节目擅自进行转播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因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我们近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这是我国首次制止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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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04日
收到垃圾短信 手机用户告电信运营商侵权 - [IT业界]
“您好,本公司供应(服务业、建筑业、广告业、商业)等各类机打专用票,可抵扣,网上查询真票后付款.联系电话……”这样的垃圾短信,很多手机用户都收到过,通常看完之后就会删除,但手机用户王先生却以这样的短信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为由将运营商告上法庭.
今年年初,王先生收到了两条广告短信,内容是宣传某商家的开业经营.
“这些信息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啊”.据王先生讲,收到的这两条短信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同时为了收看广告浪费了时间和电费.于是王先生近日将电信运营商和某信息公司告到了西城法院,要求两单位停止向其手机发送商业广告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王先生信息费3元,支付广告收入30元,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300元,承担因在北京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王先生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商业广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平台和发送通道发布所谓的行业信息,实际上是做广告盈利.通信运营商只顾自身利益,没有严格审查.
作为通信终端的手机,是用户的私有财产.用户入网是为了接受通信提供的通信服务,并没同意运营商向自己的手机上发布广告.目前法院未对此案做出宣判.
王先生的这种维权要求是不是合理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刘世杰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运营商是不是侵权?
刘世杰: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基本上是有3个途径,第一是来自电信运营商,第二种是电信运营商与提供其他服务的供应商共同发送的,第三种是其他服务供应商单独通过电信运营商的发送平台发送.
无论哪种途径,只要是未经手机用户事先或事后同意,电信运营商都应制止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运营商会构成单独或共同侵权,因为手机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短信,同时会造成用户手机的有形磨损和可能支付的不必要费用.
运营商该担什么责?
刘世杰:垃圾短信主要涉及的当事人包括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以及手机用户.电信运营商既是通信平台的提供者,也是监管者.电信运营商单独或共同直接侵权时,也可能构成违约,因为手机用户与电信运营商达成入网协议时,二者间就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电信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向用户大量发送的各种服务、娱乐、广告短信,如果这些在与手机用户间的合约中没做规定,那么运营商就构成违约.
用户该如何维权?
刘世杰:电信运营商承担责任时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互相交叉的情形,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损害的手机用户只能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一要求赔偿.
若以侵权责任来起诉,手机用户须举证证明对方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即电信运营商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是违法;电信运营商向自己发送垃圾短信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证明以上二者的因果关系;电信运营商的过错.
若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手机用户只需要证明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对方有违反合同义务的事实即可.可见,对于维权的手机用户而言,以违约责任起诉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但主张违约责任只限于物质损失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北京商报》消息 -
2007年12月24日
百度雅虎MP3搜索侵权案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 [IT业界]
百度雅虎MP3搜索侵权案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对于持续两年半的国际唱片公司诉搜索公司百度一案,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提出诉讼,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此后百度先后获得了一审和二审的胜诉。百度方面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
但国际唱片产业联盟(下称“IFPI”)日前则宣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裁,维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雅虎(中国)公司给音乐下载侵权提供便利而违反中国法律的判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月份曾表示,雅虎(中国)应当对版权侵害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尽管这些音乐是被下载自非雅虎(中国)网站的第三方网站。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雅虎(中国)要删除通向那些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网站的链接,并且因给其他免费音乐下载网站提供便利而被罚款20万元。雅虎(中国)当时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IFPI称,经查证,雅虎(中国)没有断开其相关链接,允许用户播放并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这违反了中国版权法。
尽管百度和雅虎(中国)下载音乐的设置相似,但网络版权问题法律专家于国富认为,法院的两个判决结果并非完全对立,因为两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相同。百度不存在帮助或教唆第三方侵权行为,但雅虎(中国)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比如,在接到权利人反馈时,雅虎(中国)存在删除盗版链接不及时的问题,百度的反应则更为迅速。
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可免除赔偿责任,此规定被称为“避风港”原则。对百度这类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公司来说,只要与权利人有充分的沟通,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将会减少针对其服务的诉讼案件的发生。
就在百度一案一审后,七大国际唱片公司中的百代和金牌退出了原告行列,选择了与百度进行商业合作,共同探索数字音乐跟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新盈利方式。
根据互联网调查公司艾瑞公布的数字,百度的MP3搜索拥有超过84%的市场占有率。 2007年1月,百代首先跟百度由对簿公堂变为版权合作,成为全球范围内唱片公司与搜索引擎达成的最大规模的版权合作。截至目前,百度与包括百代、滚石等在内的近60家国内外唱片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认为,在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不仅因为其巨大的保护成本,更是因为网络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人们对信息的强烈需求。因此,必须重新审视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
高法驳回雅虎中国上诉 罚款不变
上周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驳回了雅虎中国的上诉,维持其音乐服务违法中国版权法的判决不变,雅虎中国仍需缴纳21万元罚款。
雅虎中国因直接在网站上提供音乐播放和下载服务,直接违法了中国版权法。今年4月24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雅虎侵权罪名成立,对其处以人民币21万元的罚款。中国雅虎随即表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但是目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雅虎中国的上诉,阿里巴巴还没有对此发表评论。
除了雅虎中国提供在线音乐搜索服务,百度也提供音乐搜索服务。不过与之不同的是,中国新版权法于去年生效。而百度音乐搜索侵权案则是2005年9月依据旧版的中国版权法裁决,基于判决结果,百度并没有违反旧版版权法。
目前IFPI国际唱片工业协会表示,由于用户不需要离开中国雅虎网站就可以下载版权音乐,因此中国雅虎应当为由此引发的侵权行为负责。而且IFPI国际唱片工业协会主席约翰·肯尼迪(John Kennedy)表示,百度也应当为新版权法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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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1日
珊瑚虫QQ庭审双方争议焦点曝光 陈寿福一度认罪 - [IT业界]
珊瑚虫QQ庭审双方争议焦点曝光 陈寿福一度认罪
网易科技讯 12月21日消息,在主动披露了与腾讯QQ侵权案开庭时间之后,珊瑚虫QQ官方网站再次更新披露了庭审过程,而作为原告一方腾讯公司则对此三缄其口。
据珊瑚虫QQ官方网站披露,19日9时30分,珊瑚虫QQ案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曾询问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是否认罪,陈寿福在短暂犹豫后承认自己所作所为构成犯罪。
但陈寿福代理律师则解释说,“当事人往往都不很懂法律,即便认罪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很大影响。”
双方庭审主要焦点集中在珊瑚虫QQ是否由官方版本修改而来,以及腾讯是否从官方途径提供过珊瑚虫QQ下载等友好行为。
根据介绍,原告方出具国家版权局提供的鉴定报告,认为腾讯QQ与珊瑚虫QQ相似率达到95%以上,由此认定珊瑚虫QQ由腾讯QQ官方版本修改而来。但陈寿福及其律师则认为,珊瑚虫QQ是增强包,并未对腾讯QQ软件本身做任何修改,单纯以相似率对比就得出上述结论缺乏科学性。
此外,陈寿福代理律师还出具多项证明,指出2005年腾讯曾邀请陈寿福参加QQ2005新版发布会,并曾经向陈寿福征询过提供何种接口来方便珊瑚虫QQ的开发,另外,腾讯还曾经在官方首页上显要位置提供珊瑚虫QQ的下载。原告方认为上述证据需要进一步公证。
珊瑚虫QQ案件的敏感性令原告方及审理法院似乎过于谨慎。上周末,网易科技曾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查询开庭时间,被告知可在官方网站上查询,但当时该法院官方网站上并无任何相关信息,且该院一位人士曾透露,该案可能不会公开审理。
但随即有消息称该案将于本月19日在法院开庭审理,网易科技又主动联系该院,表示希望进一步了解该案进展,在19日下午,南山区法院关于此案的唯一联系人却告知不清楚此案具体情况,不知何时开庭,更不知审理进展,该人士表示,如需采访,要提供相关证件进行登记申请。
据珊瑚虫QQ有关人士介绍,在开庭审理当天未见到媒体。在19日当天也仅有少数媒体做出报道,报道中对双方审理过程语焉不详,主要强调陈寿福通过珊瑚虫QQ获利117万元为既定事实。
关于此案,法律界以及产业界人士均还有较大争议,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陈寿福一案未构成刑事犯罪,羁押陈寿福缺乏法律依据;产业界人士则对腾讯强硬的做法表示遗憾。(吴迪)
另据cnBeta报道:
珊瑚虫网站叙述文字并不准确 陈寿福并未认罪
据cnBeta在法院旁听的消息人士处得知,现在网上说soff认罪的消息都不属实(包括珊瑚虫官方站),以下的消息来自旁听的老师:
1. 昨天去旁听的朋友说soff并未当场认罪,这一条纯属捏造(国内门户报导的消息完全是基于珊瑚虫官方站上的文字,这个网站谁在控制目前不清楚).
2. 庭审拒绝媒体旁听,到场的除了办案的警官、soff的亲友,还有一名腾讯的律师(就是在深圳台谈珊蝴虫的),相应的报道作者还不清楚.
3. 庭审并未结束,而是意外休庭,在没有认定侵权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非法收入的,现在就说是非法收入,报道此事的媒体非常不负责任.
4. 在庭审并未结束的情况下,腾讯一方主动接触媒体,影响司法公正,这是应当被谴责的!
珊瑚虫与腾讯跨越7年的复杂关系及相关法律纠纷
珊瑚虫事件发生以后,网上对此事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对于陈寿福的行为网络上压倒性的 多数对soff表示同情与支持。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著作权人的权利固然不应忽视,但动辄以涉嫌犯罪为名,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正如飘云作者“疯狂绅 士”在第二次声明中提到的,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广大网民的根本利益,也不符合科技发展的前进方向。作为司法有关单位在处理这种特别复杂侵权案件的时候更应 “一碗水端平”。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某一方进行倾斜。
笔者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查看相关公布的资料,以及网***问与此案紧密相关的各个方面的人员后发现大家都忽略掉几个细节。
第一、腾讯公司与珊瑚虫共存了7年,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这7年期间腾讯也侵犯了珊瑚虫的著作权。腾讯在2004年到2006年之间也涉嫌非法经营珊瑚虫QQ,网民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这些证据能达到对腾讯公司立案侦察的标准。
第二、腾讯公司从来没有对珊瑚虫外挂提起诉讼,而只是对珊瑚虫QQ提起了诉讼与维权行为。
第三、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其性质来来看,涉嫌不正当竞争。法院已经驳回了腾讯诉讼要求。也就是说珊瑚虫QQ中包含的珊瑚虫外挂的不正当竞争是不成立的。
第四、soff对珊瑚虫外挂拥有著作权,虽然其没有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等相关手续,但不妨碍其拥有珊瑚虫外挂软件的相关权利。
第五、腾讯其旗下网站在根据网友提供的证据表明在2004年到2006年期间未经soff本人同意提供过珊瑚虫外挂与珊瑚虫QQ下载。
先来讨论珊瑚虫作者soff所做的事情。这个是一个跨度7年的过程,腾讯是一个商业公司,为什么在长达七年里面对珊瑚虫的态度会出现两次180度的变化。跟当时是市场环境紧密相关。
2001年到2003年间,腾讯是刚起步,其本身也是官司不断。最著名的是其名字OICQ侵犯了ICQ的商标权,迫使腾讯改名。在2003年腾讯对所 有修改版QQ进行了一场维权行为。维权的核心原因是,QQ软件本身上的广告占据了腾讯收入的很大份额。所以各个修改版的作者纷纷退出。包括珊瑚虫作者 soff也写了保证书。
其后,根据水木社区网友的描述,最早的珊瑚虫外挂框架是由一个ID叫cygwin的李姓程序员制作出来,并与soff进行合作,期间有相当多人员加入 开发。而cygwin后来也进入了腾讯工作。陆续进行珊瑚虫外挂开发的人都离开。相关资料表明,在2004到现在开发人员只剩下了soff与quaful 两人。2003年到2004年底珊瑚虫没有制作珊瑚虫QQ只是提供珊瑚虫外挂下载。所以这么一段时间腾讯与珊瑚虫外挂相安无事,但是从2004年开始,腾 讯开始提供珊瑚虫外挂的专门下载。这个时候是腾讯对珊瑚虫侵权的开始。
2005年到2006是一个关键时期,在此时,由于MSN在2004年这个时期其市场份额有加大,对腾讯的核心业务QQ形成了竞争,同时由于腾讯的多 样化策略的成功,尤其是QQShow业务的成功导致其广告业务已经不是主要收入来源。而市场占有率是其考虑的核心问题,因此腾讯本身提供各种修改版本的 QQ下载。(题外话:其实侵权行为最严重的不是珊瑚虫,而是传美QQ与狂人QQ。捆绑流氓插件也是从这两个修改版本开始的。这么两个修改版本通过其网站本 身的下载量以及收入判断,涉嫌经济犯罪。)同时这个时候珊瑚虫也开始捆绑了各种插件。
2006年,腾讯的QQ在IM市场已经获得了垄断地位,因此腾讯要对各个修改版本又要进行打击,这次选中的首先是最有名的珊瑚虫了,腾讯是把自己网站 上提供的各种修改版本QQ撤下。然后对soff提起民事诉讼。在到法院之前soff想与腾讯进行和解,但是腾讯的要求是soff不再进行珊瑚虫外挂与珊瑚 虫QQ的制作与发布,而soff是想进行珊瑚虫外挂的开发与发布同时希望也能发布珊瑚虫QQ,这个腾讯显然不会与soff进行协商。因此到2006年12 月法院下了一个判决。这次判决可以说公正、客观。
2007年8月,出现了soff被逮捕。这是刑事侦察。根据这么长的羁押期,及相关的资料表明,soff很可能被司法部门起诉,其根据是刑法217 条。对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别是起讼主体的不同。所以腾讯发言人说:“soff被拘留跟腾讯无关”,在直接原因上能说得过去的。这次腾讯因为什么去报 案,并且一定要走刑事的路线而不走民事的路线。理由很简单。Soff在法院判决后,继续提供没有被法律禁止的珊瑚虫外挂下载外,还继续提供珊瑚虫QQ下 载。腾讯从商业角度考虑,必须要让soff停止侵权行为。如果继续走民事路线已经无法让soff停止。并且取证据很难,因为如果这样法院传票一到, soff把其网站的侵权部分一删除,作为一个商业公司腾讯根本无法取证。因此刑事路线是一个必然过程。因为只要公安机关能立案,可以很容易的对服务器等进 行查封,获得证据。并把相关侦察结果移交检察机关。网友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提出质疑,就业务程序上来说,公安机关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的程序,在现有的制度空 间上来说是不容质疑的。
上面的一些基本基本情况大致分析到这里。那么我们现在根据刑法我国刑法的第217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及对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 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 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上述条款以及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侵权结果必须要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来裁定侵权者受到的惩罚。
由于珊瑚虫QQ与腾讯之间的关系时间跨度长,并且经历过司法裁决。那么先分析2006年12月份到2007年8月份之间soff的侵权行为与其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判断soff在2006年12月份后是不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而继续发布其珊瑚虫QQ(可以简单理解为珊瑚虫外挂+QQ,其中珊瑚虫外挂并没 有侵权行为,但我依然认为珊瑚虫外挂涉嫌不正当竞争)。通过飘云作者的退出声明,我们发现soff在法院判决后其有退出意愿,其发布珊瑚虫QQ显然有两个 目的:一个是为了方便网民,一个是受到高额的广告费用诱惑而铤而走险。
其次、soff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所获得的非法收入的认定。我们以下面四个标准来衡量
标准一:Soff涉嫌的非法收入有捆绑插件并别人安装后,其获得的收益,另外一个是运行珊瑚虫QQ后通过聊天面版进入其网www.ip.cn后, 用户点广告,而使其获得的收益。那么可以确定这个期间soff涉嫌的非法收入有多少呢?笔者拜访了许多软件作者,以及业内人事。观察珊瑚虫相关网站可以发 现珊瑚虫QQ只有在珊瑚虫论坛上提供下载,基本能确定发布者就是soff本人。该页面浏览量为10万。根据一些下载站站长介绍其浏览量与下载量的比例为 4:1。可以判定其下载量大致是2万5。而由于其相关插件是可选择的,根据笔者采访的一些站长得到的信息表明一般会选择安装插件的最多的极限值有十分之一 的人。那么安装了插件的人有2500人。而这种插件通常为0.05元,我们以最高价为安装一个0.1元。那么其通过插件的非法收入是250元。在www.ip.cn获得的非法收入这样来计算。有2万5的下载量,根据经验表明大致有2/5的人每天都会登陆该QQ。也就是有1万人天天登陆该QQ。而通常最多有1/100的人会去点击该显IP的面版而进www.ip.cn。 而又只有1/100的人会去点广告。一个google广告的单价,由于网站性质决定google在其网站上显示的广告平均一个点击的价格为0.01美金左 右。我们以一个点击0.1元人民币计算。那么soff由于通过显IP部分点击而进入的网页部分,然后通过网页的广告而获得的收入为一天一毛钱。在这个基础 上我们再次认定,由于各个环节的数量会更高,比如由于展示次数的增多,导致网页上点广告的人增加。那么其广告收入一天有1快钱,比通常的比率高10倍。而 2006年12月份到2007年8月份以250天计算。通过珊瑚虫QQ获得的广告收益是250元计算。
结果soff的侵权行为导致其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为500元。
标准二:在上述标准计算下,我们再引游云庭律师的观点:“珊瑚虫软件依靠捆绑插件取得了收入,是不是因为其实施了复制QQ软件的行为?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此问题:如果笔者也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一份最新版本的QQ软件,然后与其他软件公司签订推广协议,把QQ软件和其他软件 捆绑在一起做成软件包放在网上供网民下载,网民安装QQ时就会自动安装软件包内的其他软件,笔者会不会取得收入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样的软件包,凭常 识判断就可以知道没有网民会去下载和使用,当然也就谈不上营利了。”
对游云庭律师的观点我们可以再进行通俗的来理解,珊瑚虫QQ是由珊瑚虫外挂与QQ软件组成,那2个250元的收入中应该有90%是因为珊瑚虫外挂的原因,而非复制行为所得到的结果。
结果:soff的非法收入为50元。
标准三:
除了上述两个标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许多大型下载站的下载,以及网友的之间的版本传递。比如腾讯公司内部的员工使用珊瑚虫QQ,在这个期间他 们也安装所有的插件。这些行为导致soff的广告收入增加,并不是soff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而这个部分的下载量超过了珊瑚虫网站下载量的100倍。
结果:认定soff的非法收入为5万元。
标准四:由于珊瑚虫QQ本身的流行,导致很多网友主动去访问其网站,由于其旗下的域名非常好记忆,而很多人去访问,导致其收入大大增加。以及由于部分网友的捐款而得到的收入都为非法收入,以及soff由于利用珊瑚虫QQ的名气而接到的相关项目获得的收入。
结果:认定soff的非法收入将大于15万元,甚至可能达到100万元。
在上述四个标准中,笔者倾向于认定soff的非法收入为500元。
同样我们可以来论证腾讯公司在2004年到2006年期间,提供侵权产品珊瑚虫QQ下载。同样根据刑法217条。腾讯公司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这个产品的非法收入的认定可以通过如下几个标准来。
标准一:由于通过非法复制,含有珊瑚虫外挂软件的珊瑚虫QQ,导致通过其网站的下载量超过100万。而其赢利的来源都是由于是腾讯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其非法收入为零。
标准二:其赢利的如qqshow有部分是因为网友没有广告后而对qqshow更注意而产生的。根据腾讯的相关统计有1万用户购买了该产品,每个人消费为30元,那腾讯的非法收入是30万。
对于上述两个标准,笔者倾向于认定腾讯的非法收入为零。
但是我们注意到,腾讯公司有相当多的地方侵犯他人版权,从严认定的话,都达到了经济犯罪的程度。比如我们注意到腾讯的服务中有相当多的歌曲是非法提供下载,网民进行举报,公安部门也会迅速反应,对腾讯公司的采取侦察行动。腾讯可能会判定为违反刑法第217条。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由于此案情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法律条文的局限性,这次审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如何学习与运用此条文其模糊空间巨大。
在这跨越7年的纠纷当中,作为同行,笔者对腾讯公司法务部的员工的业务能力非常钦佩,对腾讯公司的商业行为与法律手段的结合为其公司获得利润最大化的运用之娴熟更表赞叹。主要表现有三:
第一、腾讯公司就起诉珊瑚虫作者soff来说定位很准,在法律所采信的证据方面是无可辩驳。比如腾讯公司一直抓住的是修改腾讯的软件这个要点。也就是 一直抓住的是打包QQ而进行的。这个行为法律上绝对能受到支持。同时为自身后续的维权行动留下后续手段。比如就民事诉讼方面,可以提侵商标权,可以提不正 当竞争,可以提另外一些侵犯著作权的借口。这样从司法流程上可以导致个人无法进行开发,后续还可以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来进行,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打击违规的珊 瑚虫QQ而达到打击并不违规的珊瑚虫外挂。
第二、在商业环境需要各种修改版本的时候,其采用的是口头默许、自身行为默许或者某种渠道默许来进行。比如通过某一定职务员工对媒体发表一定的言论, 当涉及到法庭当证据时,腾讯可以说经过确认,该员工并非我公司员工,或者说该员工仅仅为临时工等等方式。同时腾讯采取“擒贼先擒王”的策略也非常高明。采 取行动前所做的准备工作都相当充分,比如先撤下自身的珊瑚虫QQ下载,在过相当长的时间后再采取行动。
第三、采取维权行为更是有理有据。对广大网民进行了一场深刻的普法教育。其维权行为可以分为三个路线、步步升级。刚开始是走协商路线其结果soff写 了保证书;然后是民事诉讼路线其结果soff赔偿10万块并不能再提供珊瑚虫QQ下载;最后是刑事路线其目前的结果导致soff被羁押,并可能判定更高一 级别的惩罚。
在这跨越7年的纠纷当中,笔者对soff也相当鄙视,最重要的是其对司法的公然漠视,就由于soff对法律的漠视此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比如导致其被 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本人认为soff相当一部分是咎由自取。在2006年12月后,soff依然以“上帝派来的”,“珊瑚虫QQ”等ID公然发布已经被 法律裁决认定非法的产品继续提供下载,此行为客观上是藐视法律,挑战法律的权威。这个行为导致其拘留并不过份,但不足以导致其服刑。
对于这种再次踏越法律划出的红线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相信珊瑚虫的“粉丝”也能接受。不过目前其受到的惩罚已经偏重。其侵权产品珊瑚虫QQ也是受到相当多的用户肯定与欢迎的。
在珊瑚虫案件中涉及到众多下载站,其中包括各类门户网站,其中最具有戏剧性的是腾讯本身、另外新浪、华军、天空、太平洋等等都提供了侵权产品下载。尤 其是腾讯提供侵权的珊瑚虫QQ下载,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值得我们深思。在与其他大型网站负责软件部分的人员交流过程中,有不少是咨询过腾讯的意见,都得到 过腾讯的默许。而这个默许减少了各大下载站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得到了珊瑚虫作者的认可,所以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款,其法律风险非常小。同样由于腾讯由于就珊 瑚虫QQ这个违规产品提供下载,由于取证难,只有非厉害相关人员超过两名以上到法庭做证,并要保留截图等证据才能被法庭接受,因此调查起来也相当困难。
对于陈寿福被羁押在媒体上曝光后,司法各界都提出了各自的看法。最主要的是游云庭律师的两篇文章与张樊研究员的两篇文章。他们两人分别代表不同的声音。各自有不准确的地方,尤其是张樊研究研的所采取的依据,以及论证的方法缺乏计算机知识,其推理过程出现歪曲。
我们来看其第一篇文章《珊瑚虫QQ作者不值得同情》首先他把珊瑚虫QQ定性为危害网络安全,把珊瑚虫作者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这些根本就 是哪跟哪的事。所以最后就举出条款,而这个条款是是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这种论证过程及其矛盾,完全是定性不准。在很多地方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如:“珊瑚 虫版QQ吸引用户最大的亮点是在免费上”和“陈寿福开发珊瑚虫版QQ,是对腾讯QQ源程序的直接修改”这么两个表述也与事实不符合。在对刑法217条理解 上也相当片面,并无客观的结合soff的实际情况。在最后的陈述过程:“网络社会,著作权人侵权成本非常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也会对著作权人利益 造成严重损害,我国有关刑法专家已经建议修改刑法,取消侵犯著作权罪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个讨论的不是现行的法律,而是将来可能的法律条文来规 范现今发生的事实。最后一过程就表达其意思是法律要向腾讯的利益靠拢。坦率的说这篇文章在法理论证上,事实不清,逻辑混乱。
张樊研究员第二篇文章《珊瑚虫QQ作者侵犯著作权罪毫无争议》在指出游云庭律师的《珊瑚虫QQ作者构成刑事犯罪吗?》关于珊瑚虫QQ给腾讯带来好处, 但是不能抵消珊瑚虫QQ侵权事实的辩论上是正确的。但把珊瑚虫QQ简单的归结为盗版、或者认为珊瑚虫QQ为盗版软件与事实不符,或者说这种说法不尊重珊瑚 虫外挂软件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同时在对珊瑚虫作者非法获利方面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游云庭律师显然是站在soff的一边看问题。这两篇文章《珊瑚虫QQ作者构成刑事犯罪吗?》《珊瑚虫只是民事侵权而非犯罪》第一篇论证不合理的是珊瑚 虫QQ给腾讯带来好处,但这个与珊瑚虫QQ的的侵权行为是不产生抵消作用的。第二篇文章提到的而且,“在珊瑚虫QQ后期的版本中,已经取消了捆绑QQ软 件,也就是说,连复制QQ软件的行为也不存在了,更是完全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搭不上边”与事实不符。
总之,珊瑚虫与腾讯的关系相当复杂,,有相互抵触又有相互促进过程,同时还涉及到其它侵权行为,比如两者的相互侵权。此外两者存在时间很长,并且涉及到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巨头,涉及所有的门户网站。在认定事实过程一定要谨慎、全面与客观。专家:珊瑚虫作者陈寿福可能最高获刑七年针对目前正在深圳开庭审理的珊瑚虫QQ一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陈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QQ珊瑚虫很可能认定为侵权.
如果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者陈寿福将被判处最高七年的刑罚.
陈教授认为,QQ珊瑚虫软件未经原著作权所有人腾讯公司许可擅自修改复制,并为盈利目的使用,已经违反民事法律关于著作权的规定.另外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教授对此认为,从目前法院获取的证据来看,陈寿福的擅自复制修改行为属情节严重,其来自珊瑚虫QQ软件的收入高达117万,违法所得属于数额巨大,因此陈寿福可能面临最高7年的刑事处罚.
消息来源:DoNews -
2007年12月21日
国际唱片公司诉提供音乐下载 中国雅虎被判侵权 百度胜诉 - [IT业界]
中国雅虎提供音乐下载终审被判侵权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12月21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国雅虎的上诉,维持其音乐服务违反中国版权法的判决不变。
中国雅虎直接在其网站上为用户提供音乐播放和下载服务,这种做法被判定违反了中国版权法。到目前为止,阿里巴巴还没有就此发表评论。中国法院维持雅虎中国侵权的判决不变,从一个侧面表明中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这家法院同时裁定,虽然百度提供了与中国雅虎类似的服务,但并不应当为侵权负责。因为百度侵权案依据旧版的中国版权法裁决,而百度并没有违反这一法律。中国新版权法于去年生效。国际唱片工业协会(IFPI)主席约翰·肯尼迪(John Kennedy)表示,百度也应当为新版权法做好准备。
4月24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雅虎侵权罪名成立,对其处以人民币21万元的罚款。中国雅虎随即表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中国雅虎发言人当时表示:“中国雅虎的音乐搜索服务完全符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搜索引擎不应当为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负责。”
一名IFPI代表表示,由于用户不需要离开中国雅虎网站就可以下载版权音乐,因此中国雅虎应当为由此引发的侵权行为负责。肯尼迪上月表示:“音乐行业需要在中国法院维护自己的版权,而侵权的是一家美国公司持有大量股份的公司,这简直令人难以置信。”
雅虎侵权案由11家音乐唱片公司联合提起,包括百代唱片、索尼BMG、华纳音乐、以及环球音乐等等。(孟帆)
华尔街日报:雅虎中国法庭失意
北京一家法院维持了有关雅虎中国(Yahoo China)的一桩判决,称该公司提供的音乐传输服务违反了中国版权法。
经查证,雅虎中国允许用户在其网站上播放并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违反了中国版权法。该公司一位发言人表示,雅虎中国的运营由阿里巴巴(Alibaba)掌控,后者没有对此作出回应。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和雅虎公司(Yahoo! Inc.)分别持有雅虎中国60%和40%的股权。
美国政府经常指责中国执行版权法的力度不够。12月20日的判决于两国高层贸易会议刚刚结束后作出,可能旨在发出一个信号,即中国将加大对版权法的执法力度。
法院同时判决中国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公司(Baidu.com Inc.)不负侵权责任,因为有关百度的诉讼是根据中国旧版权法提出的;尽管百度和雅虎中国下载音乐的设置相似。
指控雅虎中国侵权的诉讼最初由11家唱片公司提出,其中包括百代公司(EMI Group PLC)、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Sony BMG Music Entertainment)、华纳音乐(Warner Music Group Corp.)、Vivendi SA旗下的环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及其关联企业。新力博德曼音乐娱乐是索尼公司(Sony Corp.)和贝塔斯曼集团(Bertelsman AG)的合资公司。
中国雅虎谜底
在阿里帝国里,B2B业务已经在港交所上市,成为马云旗下最先翻开底牌的业务。相比,淘宝、支付宝、中国雅虎、阿里软件四员大将虽然都还处于“酝酿”的状态,但其中最不被看好的却是中国雅虎。在阿里巴巴帝国中的位置里,就数中国雅虎最为让外界扑朔迷离。在外界眼里,中国雅虎是最没“出息”的孩子,几乎不可能在阿里巴巴阵营中挑大梁,但马云却不计亏损额,07年继续大力支持中国雅虎。马云到底想让中国雅虎走向何方,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几乎所有人已经习惯了马云将不可能变成可能。
看不明白的人认为中国雅虎是一个败家的棋子,而看得明白的人心里也清楚,中国雅虎在阿里帝国中将会扮演起越来越关键的角色。
谜面
1999年9月24日,雅虎正式进入中国,雅虎绕开政策限制、“借壳入围”,并确定了雅虎在中国的主导角色。相比雅虎全球其他市场的出色表现,雅虎中国相形见绌、地位尴尬,因而雅虎内部给予雅虎中国的压力巨大。
中国雅虎在阿里巴巴收购前,几乎是被当作外资网站进军中国的反面教材的案例来说的。那时的雅虎中国流淌的纯粹的是美国雅虎的血液,雅虎采取的步骤往往是要经过美国总部的批准,因此,无论是定位还是在中国互联网的地位,当时的雅虎在中国已经沦为边缘,就连美国雅虎的杨致远都头疼,雅虎中国面对的是一个全球互联网最大的市场,但又对雅虎起不到直接支撑,反而成为投钱的无底洞。
随后与阿里巴巴的合作,彻底改变了雅虎中国的命运。
2005年8月10日,阿里巴巴召开发布会宣布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并获雅虎10亿美元投资。当时谁也看不懂雅虎与阿里巴巴到底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业内专家更是表示,对阿里巴巴与雅虎的结合难以看懂。随后中国雅虎在组织架构及终端产品上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作为门户豪强的雅虎网曾一度只剩下一个搜索框。外界更是看不懂走向,甚至已经有人提前为其定了死刑。不过作为阿里巴巴的掌舵人,马云照样秉承了过去向来“深藏不露”的风格,从来不吐露心声,只留给外界一个谜。
06年11月,一直担任阿里巴巴首席战略顾问的曾鸣临危受命空降雅虎,以战略专家的眼光对其开始动手术。而第一刀就是祛除雅虎美国的标签。2007年5月17日高调更名为中国雅虎,组建搜索、新媒体、通讯三大事业部。按照曾鸣的规划,中国雅虎的战略核心是“搜索+社区”。这是2005年阿里巴巴将其收入囊中后第一次系统地发布了战略。
曾鸣的到来为中国雅虎带来的是什么?整个07年中国雅虎扩张的步伐明显在加速,未来的中国雅虎将是什么模样?又会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迷雾
对于中国雅虎在阿里巴巴的位置,外界只能猜测。从07年5月更名以来,阿里巴巴似乎已经为中国雅虎准备了一个最重要的位置。
在中国雅虎总裁曾鸣眼里,中国雅虎要做一个以用户为导向的互联网公司,在搜索方面,6月推出的全能搜索打破了以网页、图片、新闻等以介质分类的惯例,把不同的内容通过后台数据库的整理,呈现在一页上,号称“一页到位”。通讯方面,雅虎邮箱近年更是不断挑起战火,无限容量邮箱的推出,使雅虎邮箱业务扶摇直上,与占据中国邮箱产品60%以上份额的网易势比高低。
新媒体业务更是频频出招,以空间为例,雅虎个人空间从4月上线以来,增长迅猛。半年时间内用户已突破1500万人大关,跻身三大门户。除了传统的博客、图片等功能外,更有三度交友、好友动态更新、留言提醒等其它特色功能,并全做到了与邮箱、雅虎通互通。这些都是为用户间的互动、分享打好了基础, 1300万用户的加速度让行业内刮目相看。同时,雅虎知识堂更是在知识问答平台领域以差异化特点吸引了不少眼球。而以互动、分享为核心的财经频道的上线也堪称颠覆性,“股票直播室”、“侠客”、“我的投资组合”增强了交流、点评功能,彻底突破了门户网站走的资讯模式,重塑了财经社区模式。
中国雅虎就像隐藏在迷雾中的战舰,只能看到一角,而难窥其真面目。就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以阿里巴巴马云的风格,中国雅虎的位置显然不会割裂开来,虽然07年中国雅虎四面出击,在互动、分享、体验的道路上做得还算漂亮,但其角色似乎还不是这么简单。阿里巴巴已经有了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网上生意的淘宝和B2B业务,又以支付宝打通了支付环节,阿里妈妈的上线又为阿里资源寻找到了一个广告的落地平台,最后一个没亮出底牌的就是中国雅虎,因为中国雅虎不可能游离于阿里集团之外。
不过,如果留心中国雅虎资讯页面的变化,就不难发现些蛛丝马迹。近期,中国雅虎的资讯页面被分隔成为了传统资讯及站长天下两个部分,而这个“半路杀出”的“站长天下”是什么?NCP平台又是什么?它们能做什么?对互联网又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能为互联网用户解决什么问题?一连串的疑问开始聚焦在“站长天下”上。从站长天下的页面介绍中或者可以探究端倪,中国雅虎给出的定义中描述中,“站长天下是针对个人用户提供的免费服务,是雅虎的个人建站工具。每个人都可以利用雅虎站长天下免费建站,创造流量,聚合同好,开拓商务。”
在站长天下的一些站点上,记者发现了阿里妈妈的广告位,同时还在后台发现了类似淘宝的交易平台。可以说,目前的站长天下是生产者的基地,这个基地会聚合分类资讯、图片、视频音频、论坛、空间、博客、RSS、行事历、问答等功能,而且这些商务和娱乐功能是不需要用户费力的,实现了自动聚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网民,都能通过站长天下平台聚合所有的内容和服务。难到未来阿里巴巴要借助中国雅虎站长天下平台,把淘宝、B2B业务、阿里妈妈、支付宝串接在一起,形成一个真正的“网络帝国”?难道,中国雅虎未来真的要担当阿里系中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谜底
一位跟踪了中国雅虎数年的专家推测,马云在很多场合都不愿透露雅虎的玄机,让外界看起来,中国雅虎在阿里的战略和位置始终是一个问号。但事实上,无论是中国雅虎刚露出神秘微笑的站长天下,还是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中国雅虎新媒体事业部总经理李俊凌校园宣讲中透露出的NCP平台的架构,都已经足够让行业看到了阿里巴巴未来所构建的互联网帝国的冰山一角。表面看起来,站长天下只是一个再普通和简单不过的建站中心,似乎只是博客的一个优化,但只要仔细审视下就能发现,站长天下远非常人所想的那么简单。而且中国雅虎的站长天下平台还在测试阶段,外界所能看到的也仅仅是一小部分,相信不久后,站长天下的庐山真面目将会显露出来。
有迹象表明,中国雅虎正在密谋一个足以颠覆互联网的产品。而专家认为,雅虎站长天下极有可能正是下一代互联网最具代表性的产品,它既是商务平台,又是营销平台,还是生活服务平台。如果把博客或空间比喻成一个傻瓜照相机的话,那么站长天下可以说是一个工作室,可以向所有的网上用户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一切功能和资源,以可延伸的开放式系统聚合商务与生活服务功能,无论从个人建站免费还是从建站过程傻瓜化上来看,它都充分降低所有的人使用互联网的门槛儿。记者看到,在没有进行推广活动前,站长天下页面用户目前就已经聚集了大量普通用户,其多为个人用户,以兴趣爱好和内容、信息、服务、知识提供和分享为核心,聚集他的所有朋友或者同好圈子在这里交流,通过这个交流产生大量用户PV或者说用户流量,这些用户就可以通过这些流量来分成他这个频道上投入广告的利益。没有推广就有这么多的用户,靠的全是口碑相传和二次传播。用户是最好的广告。
其实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巨头都在尝试建设一个互联网的生态系统。都在寻找一个完整的工具,提高从市场、销售到服务的效率,同时也在摸索一个更有效率的工具和平台来降低每一个人成为生产者的门槛。80年代的IBM通过电脑统治了世界,但微软作为更聪明的公司以电脑上跑的WINDOWS系统也统治了世界,市值2200亿美元,远远超出了IBM。今天Google则把软件上的数据给控制了,任何用户一搜索都能找到相匹配的信息,同样也达到了统治世界的效果。而能够真正实现“所有人”对“所有人”传播、而非“机器”对“所有人”传播的下一个公司会是谁呢?从中国雅虎的站长天下身上记者似乎看出了端倪。
每个个人都拥有“需求者”和“生产者”的双重身份,任何人都能把专长、兴趣、爱好转化为商品,可能为他人提供服务,他同时也是一个用户,享受来自他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站长天下使个人用户能享受到空间、群组、财经社区、知识堂、资讯等整合服务,还能通过阿里妈妈平台得到广告收入,企业用户能通过站长天下所创造的生态系统进行广告的分发,实现精准化、个性化的在线营销,还能通过B2B、支付宝、淘宝做生意,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是降门槛儿的。
反观目前的web2.0站点,博客试水广告分成几乎是失败的,从购物、社区、交流、空间都是各自为政,彼此之间并不能互联互通,事实上形成了信息社会的一个个孤岛。而事实上,用户更希望能获取一站式的服务平台,还能通过在互联网上安家创造价值。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生产出来的内容通过中国雅虎的站长天下平台分发到不同雅虎的资讯、社区平台,通过淘宝获取自己感兴趣的商品出售信息,或者是通过站长天下平台销售商品,可见,站长天下承担的既是一个聚合平台,又是一个分发平台,生产者,需求者,互联网,这些元素共同组成了整个互联网生态链。
如果猜测准确的话,中国雅虎07年无论是邮箱业务的扩张,还是知识堂、空间、博客、论坛的相继升级,亦或是全能搜新技术的推陈出新,都是在为站长天下的出场做前期的准备工作。而借助站长天下对互联网的意义,中国雅虎也将摇身一变,从最不被外界看好、与阿里阵营联系最小的一块业务,成为阿里系中又一重要的真正从用户角度出发、解决用户问题的伟大的互联网公司。马云当初收购雅虎后的确走过一些弯路,如今,磨合成熟后,尽管如今外界仍然认为马云在填窟窿时,真正懂得互联网的人是不是已经看到了这背后涌动的暗流?
国际唱片公司起诉百度侵权案终审 百度胜诉
12月21日上午,国际唱片公司起诉百度侵权一案已于昨日做出终审判决.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05年7月,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提出诉讼,指控百度MP3搜索侵权,随后,这一官司陷入长达两年的审议,在国内也掀起了一场关于网络音乐版权的探讨.
据百度透露,百度先后获得了一审和二审的胜诉.昨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立即生效,各方均不得上诉.
据悉,在本次诉讼结束之前,国际唱片协会组织中的百代和金牌,已退出了原告的行列,选择与百度合作,寻求共同盈利的新模式.百度表示,截止目前,已与近60家国内外唱片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百度市场及商务拓展副总裁任旭阳表示,百度一直非常开放、积极地和唱片产业探讨各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模式,进展和成效也非常显著.
























